2019年鶴山市木家具產品質量
監(jiān)督抽查實施細則
1適用范圍
本細則適用于鶴山市木家具產品質量監(jiān)督抽查,內容主要包括產品分類、術語和定義、企業(yè)產品生產規(guī)模劃分、檢驗依據、抽樣、檢驗要求、判定原則及異議處理。
2產品分類
2.1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及代碼見表1。
表1 產品分類及代碼
產品分類 |
一級分類 |
二級分類 |
三級分類 |
分類代碼 |
3 |
305 |
305.3 |
分類名稱 |
輕工產品 |
家具 |
木家具 |
2.2按產品構成的主要材料分類:
a)實木類家具;
b)人造板類家具;
c)綜合類家具。
2.3按產品表面的飾面分類:
a)涂飾家具:家具主要部件表面采用油漆涂飾形成漆膜的家具;
b)覆面家具:主要部件采用浸漬膠膜紙、高壓裝飾層積板等軟、硬質材料覆面的家具。
2.4按產品的使用場合分類:
a)木制辦公家具:供辦公場所使用的木家具;
b)木制酒店家具:供賓館、旅館、飯店等場合客房內使用的家具;
c)木制民用家具:供家庭臥房、餐廳、客廳等地點使用的木家具;
根據使用地點一般又可分為木制臥房家具、餐廳家具、客廳家具、廚房家具、衛(wèi)浴家具;
d)木制校用家具:供課堂使用的木制課桌、椅凳;學生公寓使用的家具;
e)木制實驗室家具:供實驗室試驗操作使用的木家具;
f)木制戶外家具:供戶外休閑、娛樂等使用的木家具。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細則。
3.1木家具:主要部件中裝飾件、配件除外,其余采用木材、人造板等木質材料制成的家具。
3.2基材:用于制作家具主要部件的材料,也稱主要用材。
3.3實木類家具:以實木鋸材或實木板材為基材制作的、表面經涂飾處理的家具;或在此類基材上采用實木單板或薄木(木皮)貼面后,再進行涂飾處理的家具。實木板材是指指接材、集成材等木材通過二次加工形成的實木類材料。
3.4人造板類家具:以纖維板、刨花板、膠合板、細木工板、層積材等人造板為基材制作的家具。注:人造板包括素板、飾面人造板。
3.5綜合類木家具:基材采用實木、人造板等多種材料混合制作的家具。
3.6家具五金件:家具上具有連接、活動、緊固、裝飾等功能的金屬制件,也稱家具配件。主要包括連接件、導軌(滑道)、鉸鏈、拉手、定位件、掛托件、腳架、腳輪、鎖等。
本細則中未列出的術語和定義同相關引用標準。
4企業(yè)產品生產規(guī)模劃分
根據家具產品行業(yè)的實際情況,生產企業(yè)規(guī)模以木家具產品年銷售額為標準劃分為大、中、小型企業(yè),見表2。
表2 企業(yè)產品生產規(guī)模劃分
企業(yè)規(guī)模 |
大型企業(yè) |
中型企業(yè) |
小型企業(yè) |
年銷售額/萬元 |
≥40000 |
≥2000且<40000 |
<2000 |
注:年銷售額包括產品的內銷和外銷總額
5檢驗依據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不適用于本細則,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細則。
GB/T 3324-2017木家具通用技術條件
GB 18584-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
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
經備案現(xiàn)行有效的企業(yè)標準及產品明示質量指標和要求
6抽樣
6.1抽樣型號或規(guī)格
抽查樣品應為同一型號規(guī)格(貨號),同一批次的產品。優(yōu)先抽取企業(yè)有代表性的規(guī)格產品。
6.2抽樣方法、基數及數量
從企業(yè)成品倉庫隨機抽取經企業(yè)出廠檢驗合格或者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產的產品。
抽樣數量為2件,其中1件作檢驗樣品,另1件作為備樣樣品。抽樣基數滿足抽樣數量即可。
6.3樣品處置
應對檢驗樣品和備用樣品分別封樣,檢驗樣品由抽樣人員帶回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備用樣品封存于承檢單位;抽取樣品應有適宜的包裝,貼上加蓋抽樣單位公章以及雙方簽字的封條,封條的粘貼應采用防拆封的方式,運輸、存儲過程中應平整堆放,防止污損、撞擊,不得受潮、雨淋和曝曬。
6.4抽樣單
應按有關規(guī)定填寫抽樣單,并記錄被抽查產品及企業(yè)相關信息,必須由2名抽樣人員和2名執(zhí)法人員簽名確認。同時記錄被抽查企業(yè)上一年度生產的產品銷售總額,以萬元計。若被抽查企業(yè)上一年未生產此類產品,則記錄本年度已實際生產此類產品的銷售總額,并加以注明。
6.5其他說明
在生產企業(yè)抽查時樣品由經營者無償提供,備份樣品封存后由受檢單位妥善保管。需要采用備份樣品進行復檢時,由組織實施方、復檢機構和受檢單位共同確認樣品后,交復檢機構復檢。
封存企業(yè)的備樣樣品在本次抽查結果正式公布之后由實施抽檢單位通知企業(yè)可自行啟封。
7檢驗要求
7.1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表3木家具檢驗項目及重要程度分類
序號 |
檢測項目 |
依據法律法規(guī)或標準條款 |
強制性/推薦性 |
檢測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 |
|
A類a |
B類b |
|||||
1 |
木工要求 |
GB/T3324-2017 表3序號27-40 |
推薦性 |
GB/T3324-2017/6.4 |
|
● |
2 |
結構安全 |
GB/T3324-2017/5.8.1 |
推薦性 |
GB/T3324-2017/6.8 |
|
● |
3 |
甲醛釋放量 |
GB18584-2001/表1 |
強制性 |
GB18584-2001/5.1 |
● |
|
4 |
重金屬含量 |
GB18584-2001/表1 |
強制性 |
GB18584-2001/5.2 |
● |
|
a 重要質量項目 b 一般質量項目 |
注1:極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直接涉及人體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標;重要質量項目是指產品涉及環(huán)保、能效、關鍵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標。
注2:上表所列檢驗項目是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等規(guī)定的,重點涉及健康、安全以及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重要項目。
7.2檢驗應注意的問題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高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標準要求時,應按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低于且包含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應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強制性標準要求時,應按照強制性標準要求判定。
若被檢產品明示的質量要求缺少本細則中檢驗項目依據的推薦性標準要求時,該項目不參與判定,但應當在檢驗報告?zhèn)渥谥羞M行說明。
8判定原則
經檢驗,檢驗項目全部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合格;檢驗項目中任一項或一項以上不合格,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其中,當產品存在A類項目不合格時,屬于嚴重不合格,當產品僅有B類不合格時,屬于一般不合格。
9異議處理復檢
對判定不合格產品進行異議處理時,按以下方式進行:
9.1核查不合格項目相關證據,能夠以記錄(紙質記錄或電子記錄或影像記錄)或與不合格項目相關聯(lián)的其他質量數據等檢驗證據證明。
9.2對需要復檢并具備檢驗條件的,處理企業(yè)異議的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指定檢驗機構應當按原監(jiān)督抽查方案對留存的樣品或備用樣品組織復檢,并出具檢驗報告。復檢結論為最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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