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簡 介
2020年4月,王某在某招聘網站上看到某出租車公司招聘駕駛員,月工資4200元,便應聘進入該公司,雙方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020年5月,公司與王某協(xié)商解除勞動關系,并表示愿意支付經濟補償2020元。王某認為,經濟補償的基數應按照招聘啟事中載明的月工資4200元核算,故申請仲裁。
處 理 結 果
經仲裁委解釋說明,王某認識到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結果,招聘啟事只是用人單位吸引應聘者的一種手段。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公司支付王某經濟補償2300元。
案 件 分 析
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內容是雙方合意產生的結果,簽字認可即產生法律效力。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仔細看清條款內容,如果跟預期不一樣,要及時提出。招聘啟事在通常情形下,屬于要約邀請而非要約,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勞動者如果希望按照招聘啟事中的條件建立勞動關系,最好的辦法就是在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將啟事的內容寫入合同條款中,變?yōu)楹贤膬热?,這樣勞動者就可要求用人單位實際履行相關條款。
需要指出的是,招聘啟事的內容如果符合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且招聘啟事的內容表明在應聘者承諾入職后招聘單位即受招聘啟事的意思表示約束,則招聘啟事的相應內容可以視為要約。屆時,招聘單位應依法履行相應承諾,否則將構成違約。